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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25 38792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的在职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员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费可以一次全部缴清或按学年缴付。

第二条 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缓办注册手续,逾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员入学后,如发现有涂改证件、冒名顶替行为,以及健康状况、政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一律取消学籍。

第四条 学员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要履行请假手续,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考核

第五条 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学员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听课,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课者,须持医院或本单位证明,1天以内向班主任请假,2 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并采取看录像等形式进行补课。

第六条 学员无故不参加听课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天以上者,应责令其休学或退学。

第七条 学员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学习、考试(考查) 。必修课为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八条 必修课考试和选修课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两次。补考后有一门仍不及格,按肄业对待,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员在校期间请假、旷课等情况均须记入考勤登记表,供期末及毕业考核时参考。

三、毕业、结业于肄

第十条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颁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研究生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研究生毕业相应学历待遇。学员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毕业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员如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论文答辩未能通过或党性锻炼不合格者,均按肄业对待。发给肄业证书。

四、休学、复学、退学、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要求休学者,需持有关证明、个人申请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需持休学证明在新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培养,经研究生部部委会议研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即取消学籍。

(1) 必修课两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查者;

(3) 无故完不成毕业论文,或在毕业论文中伪造数据,或到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4) 在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者;

(5) 因病休学期满 , 身体复查仍不合格者;

(6) 在职研究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五天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员被取消学籍,均由研究生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被取消学籍和退学、休学者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奖励、处分

第十五 条学员在学习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本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敬教师、关心集体、讲究文明礼貌。对品学兼优或在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员,应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并记入学员学籍表。

第十六条 根据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评比条件,学员可评为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员如有违犯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本校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员的处分由研究生部提出意见报经校委批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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