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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任课教师守则
发布日期:2015-05-25 25765

一、研究生公共课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部聘任,专业课任课教师由导师组提出人选,经研究生部和导师组参加的教学工作会议批准后聘任。

二、任课教师要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开课之前为学员提出自学要求,阅读书目、讨论题目、作业题等,规范教学活动。

三、教学内容应是学科专业基础理论教学与专题研究成果相结合。注重知识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前沿性相结合,努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注重夯实专业基础理论基础,训练研究方法,培养科研能力,拓宽思维视野,提高学术理论水平。

四、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力求生动活泼,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五、经常深入学员了解学员的学习需求。解答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员自学、研究。

六、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换教学地点,调换课程,不得误课、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课时。因公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调换上课时间,须同研究生部教务科提前商定,由教务科通知班主任和学员。

七、认真负责地协助搞好课堂讨论、作业和课程论文、考核等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课程考核结束后,考试课在两周内,撰写论文课的在一个月内将评阅后的作业、读书笔记、课程论文和跟踪表交研究生部登录分。

八、廉洁自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禁以任何名义找学员办私事、严禁接受学员宴请、馈赠和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如有违纪为,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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