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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国家行政学院关于省级行政学院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督查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20 50577

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关于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行院发〔2015〕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评估,发挥省级行政学院示范作用,推进地方行政学院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履行职能,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二、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学院。

在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从2015年开始,每年评估10家左右省级行政学院,根据不同区域(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随机抽取评估对象,3年评估一轮。

每轮评估结束后,被评估单位进行为期2年的问题整改,第3年接受验收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条例》规定,重点对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教学科研咨询等工作进行评估。

(二)突出特色。围绕《条例》要求,突出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开放办学和“行政”特色。

(三)突出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重点督查评估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成效。

(四)突出激励。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评估内容

根据《条例》和《意见》,评估内容主要是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学员管理、队伍建设、办学保障及特色工作等9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特色工作为附加评估项,其余8项为基本评估项。

五、评估实施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在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国家行政学院牵头成立评估工作组,邀请国家有关部委和部分地方行政学院参加。

(二)被评估单位选定。工作组根据评估区域,随机确定1—2家省级行政学院。

(三)实地评估。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实地查看、查阅档案、现场打分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评估结果认定。评估结果依据得分高低,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4类。

六、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通报被评估省级行政学院所属党委和政府,反馈各被评估省级行政学院,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